军队实施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,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政府采购法》和《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》、 《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》等法规,作为“采购方”,对武器装备“供应商”实施的资格审查,目的是降低装备采购风险,提高装备建设质量效益、 促进承制单位管理水平不断提高。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, 意味着该“供应商”的能力和管理水平达到军方基本要求, 可以承担武器装备采购任务,并签订装备采购合同。
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管理, 各军兵种(陆军、海军、空军、火箭军、战略支援部队 等)装备部组织军事代表机构实施,具体工作由各级合同 监管部门负责。资格审查工作实施“两报两批”制度:一 是申请单位向全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递交 资格审查申请,各军兵种装备部核实后上报审查计划,由 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下达;二是各军兵种装备部按照计划 组织审查工作,对于审查通过的单位,军委装备发展部批 准注册,发放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。
未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,不能与军队直接签订装备采购合同(部分预研项目除外),特殊情况报军委 装备发展部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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